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23號
KSDV,111,訴,923,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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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1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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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