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9月13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0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