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靖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賓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