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85號
KSDV,111,補,985,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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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分


原告與被告劉懿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4,55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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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