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75號
KSDV,111,補,975,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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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楊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蘭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6,12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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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