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78號
KSDV,111,補,878,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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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林鳴桐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被 告 龔淑芬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
○0號房屋(下稱原告建物),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被告建物)為同棟公寓二樓
三樓建物,因被告裝潢整修其建物發生滲漏水情事,致原
建物受破壞並侵害原告安寧居住權及人身安全,原告乃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等規定
,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被告建物修繕至完全不漏水狀態
,如不修繕應容忍原告雇工代為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
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建物受損之修繕費用新台
幣(下同)1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情形,應合併計算核定為120萬元
【計算式:60萬元(即原告陳報被告房屋應修繕費用)+60
萬元=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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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