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11號
KSDV,111,補,711,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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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王金池


被 告 蔡正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878元(即原
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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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