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8號
KSDV,111,補,628,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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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黃嘉茂


被 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聲明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
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
市○○區○○街00號4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
權及物權關係均不存在,被告並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塗
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320萬元。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
時實際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計算,經原告陳報為1,588萬元,
核定為1,588萬元,與備位聲明之請求320萬元相互競合,揆
諸前開規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擇高核定為1,588萬元,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1,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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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