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66號
KSDV,111,補,1066,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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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顏佑易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聖恩發支付命令
(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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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