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林朱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林金帶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