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1年度,23號
KSDV,111,簡抗,23,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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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張喬雅
相 對 人 董嘉文


蘇俊傑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高雄簡
易庭111年度雄救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訴訟救助身分為特殊境遇家庭,並 非無資力之身分,原裁定逕以抗告人名下有投資一筆及收入 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為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 明;當事人倘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 實益。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業於民國11 1 年7月7日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有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及本院高雄簡易庭規費繳款單收執聯在卷可按 (見本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014號卷第1頁背面, 本院卷第19頁)。揆諸首開說明,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琁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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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