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11年度,86號
KSDV,111,移調,86,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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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筆錄

聲 請 人 李昕瑾

代 理 人 楊靖儀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佩珊律師

相 對 人 周駿宏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移調字第8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在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調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書 記 官 張玉茹
調 解委 員 陳嘉惠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聲請人複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相 對 人 周駿宏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前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相對人指定
帳戶。
三、相對人於收訖上開金額後,具狀撤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司執字第1633號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逕

領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存字第107 號提存書供擔保
之現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並無任何保留或主張;相對人同
意聲請人逕行向地政機關聲請塗銷民國108年1月29日登記、
登記字號:楠專字第001770號、權利人周駿宏、擔保債權總
金額壹佰玖拾貳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兩造確認並同意於111 年9 月22日調解
期日前,兩造間之所有債權債務均已結清。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聲請人複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相 對 人 周駿宏
調 解 委 員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四庭
書 記 官 張玉茹
司法事務官 劉大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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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