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反訴原告 榮華富貴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宏昌
訴訟代理人 吳子安律師
反訴原告榮華富貴商行與反訴被告曾英傑即老魯記、老魯記有限
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