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27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冠佑、吳俞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載 ,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駿緯,非台端所列陳冠佑,如書寫錯 誤請具狀更正)。二、相對人陳冠佑、吳俞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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