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179號
聲 請 人 簡靖蓉
相 對 人 吳采恩(原名:吳瑞莊)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載 付款地、發票地,而相對人簽發上開本票時之住所地為高雄 市大樹區,顯非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001 106年3月26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6年3月26日 No342892 002 106年4月12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2日 No342893 003 106年4月26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26日 No342894 004 106年5月12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6年5月12日 No342895 005 106年5月26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6年5月26日 No342897 006 106年6月12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6年6月12日 No342898 007 106年6月26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6年6月26日 No342899 008 106年7月12日 15,000元 未記載 106年7月12日 No342900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