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179號聲 請 人 簡靖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瑞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相對人吳瑞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 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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