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98031號
KSDV,111,司執,98031,2022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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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803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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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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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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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民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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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佘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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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莊民曜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及股利、股金債權,惟上開第三 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 務人等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等均設籍高雄市左營區,非本 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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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莊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