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803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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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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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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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民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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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佘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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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莊民曜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及股利、股金債權,惟上開第三
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
務人等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等均設籍高雄市左營區,非本
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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