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74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秀淨即劉秀靜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調查債務人繼承自被繼承人
劉連福之遺產,並聲請查詢被繼承人劉連福之遺產稅申報資
料,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及
被繼承人之戶籍均設於高雄市○○區○○巷000○0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