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4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琇如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
分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公司等存
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及同區仁雄路13之30號等情,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
強制執行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