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038號
KSDV,111,司促,19038,202209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3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宋致毅原名宋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
2857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