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530號
KSDV,111,司促,18530,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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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焄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焄睿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2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9月14日止累計124,684元正未給付,其中121,363元為
本金;2,62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焄睿於民國108年10月07日
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07日起至民
國111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3
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累計32,764元正未給付,
其中31,619元為本金;44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吳焄睿於民國10
9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
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7.3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累計115,263
元正未給付,其中112,563元為本金;1,907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吳焄睿於民國110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0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
4日止累計594,248元正未給付,其中578,267元為本金;15,
28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85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1363元 吳焄睿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78267元 吳焄睿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12563元 吳焄睿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31619元 吳焄睿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3%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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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