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505號
KSDV,111,司促,18505,202209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童宸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童宸溱於106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457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19,34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16元整及違約金9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341元自109
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