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愷轅(原名:鄭軍翔、鄭瑞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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