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196號
KSDV,111,司促,18196,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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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
債 務 人 張秋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3,561元 自民國97年9月1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98,369元 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 至民國95年1月16日止 年息18.25% 自民國95年1月1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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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