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128號
KSDV,111,司促,18128,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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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謝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8128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4,247元 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104,247元 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 至民國96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15%之百分之十計算
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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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