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097號
KSDV,111,司促,18097,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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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凃旻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宛芸威漢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宛芸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 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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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