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13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立福人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
債 務 人 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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