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建佑(原名:黃勝豪、黃建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建佑(原名:黃勝豪、黃建佑)於民國109年0
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5
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2日止累計41,648元正
未給付,其中41,302元為本金;25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9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302元 盧建佑即黃勝豪 自民國111年09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