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莊羽軒
莊明斌
一、債務人莊羽軒、莊明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
陸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莊羽軒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7年11月間邀同
債務人莊明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7,63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
莊羽軒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
人莊明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
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8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639元 莊羽軒、莊明斌 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77639元 莊羽軒、莊明斌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6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77639元 莊羽軒、莊明斌 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639元 莊羽軒、莊明斌 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