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4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瓊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8,650元 民國10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13,917元 民國10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9,131元 民國10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