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2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吳俊篤即柒食健康飲食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9,996元 111年8月6日 6.16% 自111年9月6日起至112年3月5日,按年息百分之0.616,另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1.232計算之違約金。 002 403,747元 111年5月6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 6.07% 自111年6月6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607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 6.16% 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6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32計算之違金。 003 187,886元 111年4月10日 1% 自111年5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9日,按年息百分之0.1,另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0.2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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