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9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陳長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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