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413號
KSDV,111,司促,17413,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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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玉婷

劉陳麗芳

劉玉翔

劉玉德

一、債務人劉玉翔劉玉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海雲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劉玉婷劉陳麗芳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拾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玉翔劉玉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海雲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玉婷劉陳麗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111,097元。
二、緣債務人劉玉婷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劉海
雲、債務人劉陳麗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1,0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三、經查,劉海雲已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劉陳麗芳劉玉翔劉玉德劉玉婷並未聲請限定繼承
或拋棄繼承,故劉陳麗芳劉玉翔劉玉德劉玉婷應在繼
承被繼承人劉海雲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劉玉婷之債務,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
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為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4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1,097元 劉玉婷劉玉翔劉玉德劉陳麗芳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1.9% 001 新臺幣 111,097元 劉玉婷劉玉翔劉玉德劉陳麗芳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 111,097元 劉玉婷劉玉翔劉玉德劉陳麗芳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1,097元 劉玉婷劉玉翔劉玉德劉陳麗芳 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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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