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柯中偉
債 務 人 魏儀禎
魏安輝
張玉芬
一、㈠債務人魏儀禎、魏安輝、張玉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魏儀禎、張玉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參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六至十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魏儀禎、魏安輝、張玉芬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