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3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童守源
債 務 人 蔡雯宇
蔡宗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伍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