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030號
KSDV,111,司促,17030,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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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3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吳俊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㈢新台幣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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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