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929號
KSDV,111,司促,16929,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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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莊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
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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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