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806號
KSDV,111,司促,16806,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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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06號
債 權 人 許馨勻
債 務 人 吳艶美


債 務 人 臻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捌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 息 1 1,440,000元 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 1,338,000元 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 1,420,000元 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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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