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18號
債 權 人 高雄巿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居萬
債 務 人 蔡宏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四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