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原金字,111年度,2號
KSDV,111,原金,2,2022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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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奕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淑瑤
曾健倫
孔振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20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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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