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郭金華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羽玲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49,9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惟
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272,276元、特休未休工資34,00
0元、提撥勞工退休金43,689元,合計349,965元,依前揭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50元(計算式:3,750元-2,500元=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