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74號
KSDV,111,勞補,174,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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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陳弘富
談筱馨

盧富美

高紅
前列4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弘富等4人請求被告給付保健費、生日
禮金、結婚週年金飾旅遊補助、便裝費、居家辦公設備、防疫
獎金、尾牙禮金等,總金額如附表【不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
及請求貢獻獎金、酬勞、績效獎金、春節獎金等,總金額如附表
【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項目】欄之裁
判費暫免徵收2/3 ,是原告陳弘富等4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
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
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陳弘富等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新台幣/元)
編號 原告 得暫免徵部分總金額(A) 不得暫免部分總金額(B) 訴訟標的金額 【(C)=(A)+(B)】 原應徵收裁判費 (D) 暫免徵收2/3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E)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F) 【計算式:F=D-E】 1 陳弘富 0000000 227819 0000000 24958 15121 9837 2 談筱馨 0000000 282047 0000000 29116 17563 11553 3 盧富美 0000000 304092 0000000 38917 23965 14952 4 林高紅 0000000 350676 0000000 37630 22777 1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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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