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1年度,10號
KSDV,111,全聲,10,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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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華玉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華


相 對 人 李奕誼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7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9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 110年度全字第90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 ,惟兩造業已達成和解,假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 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533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其交付予相對人 之支撐架為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有系爭裁定 可稽。聲請人既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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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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