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號
KSDV,110,重訴,35,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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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吳智陽
被 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安傑律師
被 告 林燿輝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被 告 劉秉文
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
被 告 宋瓊華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蕭全勝

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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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