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213號
KSDV,110,簡上,213,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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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洪茂雄
訴訟代理人 陳仁中
被上訴人 柯桂蘭

訴訟代理人 洪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
本院108年度雄簡字第20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
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 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查上訴 人於上訴時,原僅就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 95,509元及其法定利息,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及命負擔該 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見本院卷第11頁、第42頁),後 則就上開金額部分範圍變更為命上訴人給付逾60,509 元均 不服(見本院卷第77頁),核其所為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係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 000 號21樓之4 房屋(下稱系爭21樓房屋)所有權人,上訴 人則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22樓之4 房屋(下 稱系爭22樓房屋)所有權人,系爭21、22樓房屋為同棟建物 之上下樓層。緣被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4 月14日在系爭21樓 房屋飯廳冷氣回風口發現滴水狀況,當日即致管理室並委請 管理室組長及副組長至系爭21樓房屋勘查,經勘查後研判為 系爭22樓房屋漏水,被上訴人乃於翌日(15日)起多次委請 管理室通知上訴人及其房客修繕系爭22樓房屋漏水狀況,且 由管理室組長及副組長會同水電顧問至系爭22樓房屋勘驗及 協調房客實施測漏,經測試後確定為系爭22樓房屋熱水管破 損漏水至系爭21樓房屋天花板,被上訴人及家人在漏水期間 為免損害擴大,在房屋多處漏水點以容器及毛巾盛接漏水藉 以減少損害,更多次親自或委請管理室聯繫上訴人出面協調 上訴人所有熱水管漏水修繕及被上訴人受損害賠償之事宜, 上訴人均置之不理,遲至108 年5月28日上訴人始修復系爭2



2樓房屋破損熱水管,然不願賠償系爭21樓房屋受損財物, 僅願意以油漆修補,經估價後修復系爭21樓房屋內部共計需 232,500 元。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民法第 184 、196 、213 、215 、216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32,500 元。三、上訴人則以:就系爭22樓房屋熱水管破損漏水至系爭21樓房 屋天花板乙節不爭執,然被上訴人受損不嚴重,以油漆修補 即可,是被上訴人索賠金額偏高,況被上訴人身為大樓財務 委員,不可能不知道上訴人電話,卻在108 年4 月14日發現 漏水後,直至同年5月23日始通知上訴人,上訴人於該日接 獲被上訴人通知,馬上請水電處理,3 天即修繕完畢,並無 遲未修繕之情形。又被上訴人所提洋銘工程有限公司之修繕 預算書,其中項次1 梯間及門片門框保護,項次2 原有泡水 木作拆除部分,僅須就少處有泡水腐壞之處修繕即可,不須 拆掉換新;項次3 無需垃圾清運;項次4 至12等並無損壞, 僅浴門之軌道有水漬,無須修繕;項次13至15等,僅主臥衛 浴推拉門壁面刷漆,其他部分並無損壞,無刷漆之必要;縱 上列工程有修繕必要,費用亦屬過高。另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之鑑定報告估價表是否包含拆裝、建材是否為全新皆未說明 ,且鑑定報告表示系爭21樓之天花板需拆下來,然此有安全 之顧慮,鑑定報告卻無提出相關數據,且鑑定報告估價表項 次12部分,鋼筋混凝土為何漏水就會造成龜裂而須注射環氧 樹脂亦未解釋,況鑑定報告皆以全新價格估價,此應予折舊 ,以鑑定報告估價表中矽酸鈣板部分一平方公尺為3,500 元 為例,至少高於市價3 倍等語置辯。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 駁回。
四、原審經審理結果,就被上訴人之上開請求,判命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182,887 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 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陳述外,並補稱:關於原審判 命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害,上訴人並無爭執,然就損 害賠償費用部分,原判決附表編號5、6、7、9、10等矽酸鈣 板之暗架天花板部分,雖因漏水有些許水漬痕,然並未損壞 ,僅需粉刷即可回復原色,無須更新,故該部分更新費用應 予剔除;縱需更新,鑑定報告所估算之價格亦過高。而如無 須更新,則編號1至4部分,因無須拆除天花板,即無拆除、 清運等相關費用。編號12之鋼筋混凝土裂縫壓力灌注環氧樹 脂部分費用,亦不應由上訴人負擔,因混凝土裂縫係屬於大 樓結構問題,為屋齡過久或地震所導致,非因漏水所生,上 訴人之系爭22樓房屋僅漏水約10天,不可能導致該裂縫產生 。而編號15所列雜支,亦不知其細目為何,自不應命上訴人



負擔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60 ,509 元及其法定利息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及命負擔該部 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駁回(至於原審判決准許被上訴人60,509元本息 ,及駁回被上訴人其餘49,613元請求部分,未據上訴人及被 上訴人提起上訴,已告確定)。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上訴 ,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係系爭2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則為系爭21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而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14日在系爭21 樓房屋飯廳冷氣之回風口發現滴水狀況,嗣經測試後,確 定係上訴人所有之系爭22樓房屋熱水管破損漏水至被上訴 人所有之系爭21樓房屋天花板等情,為兩造於原審所不爭 執(見原審卷第189頁至第191頁),上訴人亦未爭執其因 而須就附表項次8、11、13、14之項目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負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第11頁),且此有建築師公會 110年4月15日高建師鑑字第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 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是上揭事實,自堪認定。(二)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 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上訴人就系爭22樓房屋之熱水管破損,並漏水至系爭21樓 房屋,致系爭21樓房屋受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並無 爭執,僅爭執附表項次1至7、9、10、12、15等項目之更 換、修繕之必要性及費用高低,是茲就上述各該項目,分 述如下:
1.附表項次1至7、9、10更換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及有關 清潔維護、拆除、清運等部分
  ⑴就系爭21樓房屋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之損壞情形,因系爭2 2樓熱水管之漏水,已造成天花板材上方形成積水,致木 作暗架天花板之木骨架及板材均已因吸水受損,且積水因 蓄積一段期間,便持續滲透至天花板材,有系爭鑑定報告 在卷可稽(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9頁),顯見暗架天花板已 因吸水致生內部毀損之情形,則被上訴人主張系爭21樓房 屋暗架天花板之矽酸鈣板、角材內部均已毀損,而應全數



更換,應可採信。上訴人空言抗辯暗架天花板所使用之矽 酸鈣板、柳安角材均具防水、防腐之效果,不可能有如鑑 定報告所示之嚴重損壞云云,即無足採。
⑵上訴人復抗辯僅須於系爭21樓房屋之暗架天花板表面以油 漆粉刷修復即可,且縱未更換暗架天花板,亦於結構安全 無影響,而被上訴人至今仍居住於系爭21樓房屋內,更可 彰顯系爭21樓房屋並無安全問題,故無須將暗架天花板換 新云云。惟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 應回復者,係損害前之「應有狀態」,非以是否影響結構 安全為憑斷依據。而系爭21樓房屋之暗架天花板因泡水而 損壞,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系爭21樓房屋之暗架天花板 ,若僅以表面粉刷之方式修繕,則僅有美化效果,仍無助 於修復因泡水所導致內部骨架構造之損害,亦有社團法人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11年1月20日111高建師鑑字第030號函 在卷可稽(下稱建築師公會111年1月20日函,見本院卷第 55頁),益徵若僅以油漆粉刷系爭21樓之暗架天花板表面 ,顯然無法達到回復應有狀態之效果,且若非以更換之方 式修繕,亦無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當有以更換 方式回復原狀之必要,而非以系爭22樓房屋之漏水,是否 影響系爭21樓房屋之安全性為必要考量;換言之,無論系 爭21樓房屋之安全性是否受影響,上訴人均有將系爭21樓 房屋因漏水所致之損害回復至應有狀態之義務,是上訴人 此部分所辯,尚無足採。
  ⑶上訴人又抗辯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繕並更新暗架天花板之 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至3,350元,相較於市場行情 為每坪3,000元至3,500元,有超逾市場行情3.25倍之情形 ,故縱有更換之必要,亦無須有如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高 昂花費等語,並提出金福昌五金行111年3月18日之估價單 (下稱系爭估價單)、網路搜尋結果影本各1紙為憑(見 本院卷第83頁、第85頁)。惟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 人有爭執者,則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而系爭估價單 係屬私文書之一種,並經被上訴人爭執其真正(見本院卷 第79頁),上訴人復未舉證其真正,自難採為本件判斷之 依據。而就上訴人網路搜尋之估價結果,實係網路廣告手 法,以較低單價吸引點閱及接洽,然該等估價之場所條件 、單價依據,均有不明之情形;所估價之面積係以樓地板 面積、天花板總表面積計算,亦有不明;且施工條件為何 、工作度是否良好,均屬未知,該估價缺乏專業性,無從 比較;而系爭鑑定報告估價總額尚屬合理,並未高估等節 ,有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11年4月22日111高建師



鑑字第26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4頁), 可知該估價之網路搜尋結果是否可信,顯有疑義,尚難憑 採,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即無足採。
  ⑷上訴人再抗辯因暗架天花板並無更換必要,故無須花費相 應之清潔維護費用云云。惟附表項次5、6、7、9、10部分 之矽酸蓋板暗架天花板均須拆除更換,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則為拆除已因漏水而損壞之暗架天花板並更換之,自須 有大樓電梯、通道等公共設施保護及清潔維護、系爭21樓 房屋之室內地板、物品等設施保護及清潔維護、原有天花 板、櫥櫃等裝修拆除、清理、搬運及施工廢棄物清運處理 之費用支出,故上訴人抗辯該部分無須支出云云,亦無足 採。
⒉附表項次12鋼筋混凝土樓板裂縫壓力灌注環氧樹脂部分   系爭22樓房屋熱水管線漏水,導致系爭21樓房屋混凝土樓 板產生裂縫之原因,係因系爭22樓房屋之熱水設備管路採 用鐵管,並無長期防鏽保護性能,故於管壁長時間生鏽、 腐蝕而變薄後,便造成熱水設備管路漏水;另一方面,系 爭22樓房屋熱水管線之鐵管長期鏽蝕之過程中,因鐵鏽產 生體積膨脹,鋼筋鏽蝕遂撐裂混凝土表面保護層,造成混 凝土樓板沿著熱水管路徑下方之保護層產生生長裂縫等情 ,均有系爭鑑定報告、建築師公會111年1月20日函在卷可 稽(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7頁、第31頁,本院卷第57頁), 故系爭21樓混凝土樓板之裂縫,即係因系爭22樓熱水管線 漏水,導致鐵管鏽蝕所致,已堪採信。而專有部分之修繕 、管理、維護,本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 用,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所定,則系爭22樓 熱水管線屬上訴人所應負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因該 管路鐵管長期鏽蝕,造成熱水設備管路漏水,已如前述, 則該鏽蝕本非短暫期間所造成,因鋼筋鏽蝕遂撐裂混凝土 表面保護層,造成混凝土樓板沿著熱水管路徑下方之保護 層產生生長裂縫,當亦屬上訴人所應負修繕、管理、維護 之範疇,而以壓力灌注環氧樹脂乃為系爭鑑定報告所建議 之修繕方式,則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負擔此 部分費用,自屬有據。上訴人徒以系爭21樓混凝土樓板之 裂縫,係因結構老舊、地震所引起,漏水僅短暫數日不可 能造成裂縫云云為辯,尚無足採。
  ⒊附表項次15雜支部分
   就「雜支」部分之花費,係為支應室內裝修工程進行中之 雜項支出,例如交通費、通訊費、餐費、茶水費、圖面繪 製、文件處理、拍照存檔、零件購買等費用,有系爭鑑定



報告在卷可稽(見系爭鑑定報告第43頁),且因「雜支」 項目具高度繁雜性及不確定性,故鑑定報告以較保守之方 式粗估為約1萬元,並因將「施工及材料費」調整為整數 ,而編列為9,950元,復有建築師公會111年1月20日函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被上訴人固抗辯「雜支」項 目下未列出細目,不應採納云云,惟「雜支」項目係為支 應修復漏水過程中須額外支出之各項雜費,本即具有高度 不確定性,而無從事先明確計算,況裝修工程報價中列有 雜支項目,本屬常見,既為支應室內裝修工程進行中之雜 項支出所用,是倘若無金額過高致違反常情之情形,尚無 從以「雜支」項目下未列出細目,即認該部分不應准許, 是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亦無足採。
(三)至於上訴人固抗辯系爭鑑定報告鑑定過程過於草率,鑑定 結果亦過於主觀,不應採納云云。惟參諸本件鑑定機關係 原審與兩造確認討論後,經兩造同意,始委由財團法人高 雄市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見原審卷第150頁),且有兩 造之鑑定委任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系爭鑑定報告第55頁 、第57頁),可知上訴人原就本件之鑑定由財團法人高雄 市建築師公會辦理乙事,亦表同意;而系爭鑑定報告係經 2名鑑定人即建築師實地勘查及檢測,本諸其專業知識而 作成,且鑑定過程之初勘、測繪平面圖、拍照、測量等過 程中,兩造亦均有參與(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頁、第11頁 ),復觀諸上開鑑定機關與兩造並無親屬或利益等關係, 亦難認鑑定機關有偏袒任何一方之可能。再衡諸鑑定人為 具專門知識經驗之建築師,系爭鑑定報告亦為鑑定人本諸 證據、建築經驗及專業而為判斷,公正作成之鑑定報告, 除有明顯不可採取之事證,要無僅因鑑定結果對上訴人不 利,即否定鑑定人之專業,因此,上訴人仍執前揭主觀之 想像,認系爭鑑定報告有草率鑑定、結果主觀之情形,應 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系爭21樓房屋漏水,係因系爭22樓熱水管線漏水 所致,並因此導致系爭21樓房屋混凝土樓板產生裂縫、造成 系爭21樓房屋之矽酸蓋板暗架天花板損壞,而此部分均屬於 上訴人應負責修繕、維護之部分,因上訴人未盡管理維護之 責,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負擔如附 表項次1至7、9、10、12、15所示之修繕等費用共122,378元 ,為有理由。原審就此認事用法尚無違誤,自應予以維持,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地點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21樓之4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複價 (新臺幣) 耐用年限 應否折舊及扣除折舊後價值 1 大樓電梯、通道等公共設施保護及清潔維護 式 1.0 15,000元 15,000元 15,000元 (不須折舊) 2 鑑定標的物室內地板、物品等設施保護及清潔維護 式 1.0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不須折舊) 3 原有天花板、櫥櫃等裝修拆除、清理、搬運 式 1.0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不須折舊) 4 施工廢棄物清運處理 式 1.0 15,000元 15,000元 15,000元 (不須折舊) 5 廚房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 ㎡ 5.80 3,500元 20,300元 10 工資:材料以1:1 認定,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為1,015元(計算式:20,300÷2÷10=1,015元),加計工資10,150元(計算式:20,300÷2=10,150),總計為11,165元。 6 餐廳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 ㎡ 4.0 3,500元 14,000元 10 工資:材料以1:1 認定,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為1,015元(計算式:14,000÷2÷10=700元),加計工資7,000元(計算式:14,000÷2 =7,000),總計為7,700元。 7 主臥室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 ㎡ 3.89 3,500元 13,300元 10 工資:材料以1:1 認定,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為665元(計算式:13,300÷2÷10=665 元),加計工資6,650元(計算式:13,300÷2=6,650),總計為7,315元。 8 主臥室木作高櫃(衣櫃) m 2.80 20,000元 56,000元 10 工資:材料以1:1 認定,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為2,800元(計算式:5,600÷2÷10=2,800元),加計工資28,000元(計算式:56,000÷2=28,000),總計為30,800元。 9 主臥室浴室矽酸鈣板暗架天花板 ㎡ 3.70 3,500元 12,950元 10 工資:材料以1:1 認定,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為648元(計算式:12,950÷2÷10=6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工資6,475元(計算式:12,950÷2 =6,475),總計為7,123元。 10 主臥室浴室防水暗架天花板 ㎡ 2.50 3,000元 7,500元 10 工資:材料以1:1 認定,材料計算10年折舊後之金額為375元(計算式:7,500÷2÷10=375元),加計工資3,750元(計算式:7,500÷2=3,750),總計為4,125元。 11 天花板及牆面刷乳膠漆三度 ㎡ 35.0 400元 14,000元 10 14,000元 (不須折舊) 12 鋼筋混凝土樓板裂縫壓力灌注環氧樹脂 式 1.0 25,000元 25,000元 10 25,000元 (不須折舊) 13 吊管架防銹油漆 式 1.0 2,000元 2,000元 10 2,000元 (不須折舊) 14 水電照明風口等拆卸、復原工程 式 1.0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不須折舊) 15 雜支 式 1.0 9,950元 9,950元 9,950元 (不須折舊) 合計:174,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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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