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
聲請人即債 柯正雄
務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鮑澤仁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倩如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李黃印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機車1輛、郵局存款
49元、合作金庫銀行存款65元、華南銀行存款12元、元大銀
行存款6元、台灣人壽保單、中國人壽保單、南山人壽保單
、遠雄人壽保單、安聯人壽保單、全球人壽保單、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有債務人陳報狀
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32
年,機車車齡已36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
代步工具,不予變價;郵局存款49元、合作金庫銀行存款65
元、華南銀行存款12元、元大銀行存款6元,金額太低無變
價實益,故不予變價;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2)經變賣第六次後無人應買,已無變價實益,故
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台灣人壽保單、
中國人壽保單、南山人壽保單、遠雄人壽保單、安聯人壽保
單、全球人壽保單,而其名下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84,289元
、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1,975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77,8
08元、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19,018元、安聯人壽保單解約金
10,008元、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202,796元、債務人已解繳
償還李黃印之等值金額25,000元,債務人已預納之費用5,00
0元,合計共625,89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
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