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1年度,13號
KSDM,111,附民緝,13,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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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原 告 蔡玉蓮
羅苑
羅國華
廖淑貞
宋蕙君
宋蕙如
宋卉倫
廖致菁
廖淑媛
李美英
宋玉蘭
廖文豪
劉敬華
鄭桂
詹寶珠
張聖易
陳瑞竹
余德慶
被 告 鄭文宏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緝字第41號常業詐欺等案件(原繫屬案號
:92年度訴字第288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繫
屬案號93年度附民字第97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文宏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 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刑事 判決諭知免訴,根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 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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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