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682號
原 告 黃水清
被 告 崔富翃
上開當事人間111 年度附民字第682號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
111 年度易緝字第15號詐欺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7 日
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侯弘偉
法 官 胡家瑋
書記官 簡雅文
通 譯 陳怡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黃水清
被 告 崔富翃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庭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整,並經原告當庭點收無
誤。(簽名:黃水清)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 告:黃水清
被 告:崔富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簡雅文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