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35號
KSDM,111,附民,435,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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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被 告 陳聰良
陳涵穎

簡兆龠

黃英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2號),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聰良陳涵穎簡兆龠黃英傑(以下合稱被告四人 )均以:原告之損害與我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 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 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 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 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 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又法院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四人賠償其因本案所受之損害。然本案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針對原告 受詐欺部分,僅起訴被告黃耀進吳慈芳,並未將被告四人 同列為共同被告起訴,此可參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 字第2254、10251號起訴書。且經本院審理後,依卷內證據



資料,亦無被告四人參與詐欺原告犯行之相關事證,則原告 據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未經檢察官對被告四人 提起公訴,而無被告四人之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卷內亦無證 據證明被告四人係依民法對於原告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四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 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三、原告另對被告黃耀進吳慈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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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