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08號
KSDM,111,訴,308,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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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營關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周豐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02
號、111年度偵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潘營關、告訴人郭香君夫妻原 住○○市○○區○○路0000號10樓(現居同大樓1029號10樓),與 被告兼告訴人周豐裕為樓上樓下鄰居,雙方因噪音歸責問題 而長期不睦。周豐裕於民國110年9月13日9時許因噪音問題 再次上樓,大力拍打1025號10樓大門,現住戶董振佯開門後 ,雙方發生口角。潘營關周豐裕敲打大門行為已影響同層 樓住戶安寧,遂向前拍打周豐裕左肩,請其控制情緒,周豐 裕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鑰匙轉身出拳攻擊潘營關;潘營 關亦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回擊,2人即互相拉扯進而互毆 ,郭香君見狀遂向前抱住潘營關,欲將2人拉開,過程中並 使周豐裕跌倒在地,致周豐裕受有肢體多處挫傷合併擦傷及 顏面挫傷等傷害;潘營關受有胸部鈍傷、左手多處挫擦傷之 傷害;郭香君則受有右手肘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潘營關周豐裕(下合稱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潘營關郭香君周豐裕提起告 訴;周豐裕潘營關提起告訴),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兼告訴人潘



營關、周豐裕,及告訴人郭香君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潘 營關、郭香君周豐裕並均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此有本院調 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61、1 63-16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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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