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91號
KSDM,111,聲,159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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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錦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陳錦晟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 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1至11所示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 1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11之罪,曾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存卷可憑,可知



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內部界限(2年4月)之拘束, 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質類型為加重詐欺取財與傷害案件, 且受刑人之犯罪期間為109年8月10日至12月19日間,暨衡以 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徹刑法 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並考慮受刑人之意見(希望 法院從輕量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前述各 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加重詐欺取財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8月10日至109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2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8月 109年9月8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3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1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4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5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4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6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6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7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7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8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9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9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10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11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7月 109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0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111年1月8日 12 傷害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2月5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39號 111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39號 111年8月10日 備註: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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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